野生动物进出口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?
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:程序
(一)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(注:指定办事处及其许可范围另行公示);
(二)国家濒管办可根据需要征求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意见,或与《公约》秘书处进行咨询、与进出口国《公约》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确认等(该款程序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实施许可的规定期限内);
(三)审查合格的,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《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》;审查不合格的,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。
扩展资料
境外相关证明文件:
(1)进口《公约》规定豁免的《公约》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,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、再出口国或地区的《公约》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。
(2)出口《公约》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(豁免情形除外),或再出口《公约》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,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《公约》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。
(3)进口《公约》附录II、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,须提交出口国、再出口国或地区的《公约》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、原产地证书复印件、植物检疫证明书复印件。
(4)涉及与非《公约》缔约国间的《公约》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、出口或再出口,按《公约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。
参考资料来源:中央人民政府-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